原來,張某(女)與馬某(男)登記結婚后,先后生育小海、小洋(均為化名)2個孩子。后二人感情不和,自愿簽署離婚協議并辦理離婚登記,約定2個孩子均由父親馬某撫養。2024年1月,馬某不幸因病離世。張某于2019年再婚并育有一子,由于家庭經濟狀況不佳,生活陷入困境,無力承擔起繼續撫養小海、小洋的責任,于是2個孩子便一直跟隨爺爺奶奶共同生活。隨著時間推移,爺爺奶奶認為張某長期未履行其作為監護人的職責,遂向西夏區法院提起訴訟,請求法院依法指定他們成為2個孩子的監護人,以更好地照顧和保障2個孩子健康成長。
受理案件后,承辦法官主動調查取證。為了詳細了解其家庭情況,法庭“搬進”綜治中心,并邀請村書記了解核實馬某、張某、被監護人爺爺奶奶的基本情況。鑒于被監護人均年滿8周歲,法官又分別與2個孩子進行談話,征求他們的意見。
最終,法院經審理認為,馬某與張某解除婚姻關系后,婚生子女均由馬某撫養,2024年馬某因病去世,2個子女一直隨其爺爺奶奶共同生活,張某再婚后生育一子,稱其沒有能力撫養2個子女,未支付撫養費亦未探望。張某怠于履行監護職責,這不僅給孩子的生活、學習造成一定困擾,更使其處于危困之中。從有利于被監護人的角度出發,指定其爺爺奶奶為小海、小洋的監護人。(通訊員 宮勝利)